玉林新聞網-玉林晚報訊 (記者 黃清 通訊員 鄭燕) 交出50萬元轉讓費后,對方卻沒有實現金礦生產線的轉讓,且玩起了失蹤,市民蘇某不得不將對方告上法院。近日,北流法院審結了一件因開發(fā)金礦產生的不當得利糾紛案,法官支持了原告要求返還不當得利并支付利息的訴求。
2018年,通過朋友介紹,蘇某認識了盧某,得知盧某在位于中亞的吉爾吉斯斯坦有6條金礦生產線。期間,盧某找到蘇某稱因資金周轉困難,愿將其中的一條生產線轉讓給蘇某開發(fā),但要收取一定的轉讓費。2018年7月19日,蘇某出于對盧某的信任,在未簽訂有關協(xié)議、未辦理手續(xù)的情況下,將50萬元匯入盧某的銀行賬戶。然而,盧某收錢后未將金礦生產線轉讓給蘇某,而是玩起了失蹤。
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,蘇某將盧某告上了北流法院。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,原告蘇某向被告盧某轉賬50萬元的事實客觀存在,其匯款的目的是欲開發(fā)被告的一條金礦生產線,而被告卻一直失去聯(lián)系,致使原告未能實現做生意的目的。被告受領原告的50萬元欠缺正當性,被告盧某構成不當得利。依據有關事實和法律,法院判決被告盧某返還原告蘇某50萬元及利息。
法官釋法:在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中,原告要求返還不當得利時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利息賠償?在司法實務中,一般區(qū)分兩種情況來處理,當不當得利人為善意時,其返還的范圍以現存利益為限;而當不當得利人為惡意時,其不但要返還所獲得的利益,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。本案中,盧某收取蘇某的50萬元后故意失聯(lián),非法占有蘇某的50萬元,故盧某為惡意取得,其返還的金額不但是原來的50萬元,還包括利息。
原標題:輕信他人轉讓金礦生產線 50萬元打水漂 市民訴至法院維權,返還不當得利并支付利息訴求獲支持